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安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该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禀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